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涉密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密业务服务要求】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并督促资质单位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取得涉密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管理原则】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涉密集成资质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委托开展工作的,应当将受委托的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七条【工作机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专家库建设】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现场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现场审查专家入库审核、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现场审查专家推荐、选用、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工作经费】实施涉密集成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资质等级】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集成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业务种类】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总体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业务。取得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业务种类许可的,从事所承建系统或者所开发应用的运行维护业务,应当取得运行维护业务种类许可。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咨询、监理系统或者应用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资质单位不得同时持有同一业务种类的甲级、乙级资质。
第十二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保密条件】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保密管理体系健全;
(二)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第十四条【资本结构条件】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接触、知悉国家秘密要求】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得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具体条件】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资质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近1年集成业务合同清单;
(八)涉密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单位可免于提供。
第十九条【资质受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在1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在15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审查程序】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十一条【书面审查】对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现场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1名以上现场审查专家,依据本办法、涉密集成资质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对保密责任、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保密管理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涉密集成资质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现场审查程序】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业务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反馈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终止审查情形】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逃避、妨碍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许可决定】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申请不实法律责任】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现场审查整改要求】申请单位现场审查不合格或者被终止审查,需要再次申请的,应当对现场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消除失泄密隐患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说明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许可期限】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九条【证书颁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证书内容】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地址;
(五)证书编号;
(六)资质等级;
(七)业务种类;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申请单位取得涉密集成资质证书后,资质证书及本单位取得涉密集成资质有关情况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资质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需要继续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涉密集成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集成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第三十二条【名录发布】准予行政许可的,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层级监督】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协助开展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事中事后监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委托方责任】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加强涉密业务实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合作要求】涉密集成业务不得转包。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分包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集成资质。
第三十七条【项目备案】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业务所在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涉密集成业务委托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年度自查自评】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查自评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第三十九条【变更事前报告】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书面审查,确需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结合实际组织现场审查。通过审查的,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
拟公开上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变更事后报告】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
(五)授权联系人。
资质单位变更完成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重新颁发。
第四十一条【涉嫌泄密处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三条【资质注销】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注销保密要求】资质单位注销涉密集成资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涉密信息设备、涉密载体的移交、销毁等工作,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报告,交还资质证书。承接的涉密集成业务尚未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业务委托方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权利救济】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资质单位法律责任】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警告或通报批评】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备案涉密集成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年度自查自评并提交报告的;
(三)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质注销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资质暂停或者降级】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并处暂停其涉密业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或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涉密集成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资质单位被暂停涉密业务的,应当交还资质证书,暂停期满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资质。
第四十九条【资质吊销】资质单位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并处吊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
(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集成业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注销、暂停、吊销资质单位处置】被注销、暂停和吊销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自决定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集成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在涉密业务委托方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以继续完成。
第五十一条【无资质单位法律责任】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违法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委托单位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规通报】注销、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并告知相关涉密项目委托方。
第五十五条【备案要求】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注销、撤销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自建系统要求】机关、单位自行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境外投资】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关解释】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内”“前”“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五十九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附 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一、总体集成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8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4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系统咨询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 一年度信息系统咨询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系统咨询项目。
3.从事信息系统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三、软件开发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四、安防监控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安防监控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安防监控项目。
3.从事安防监控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五、屏蔽室建设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5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机电工程、电子信息、无线电通信等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具有固定加工生产场地和专用设备,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有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屏蔽室建设和屏蔽产品销售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屏蔽室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电磁场与微波、机电工程、电子信息、无线电通信等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具备屏蔽室设计、制造、安装、检测等条件和能力。
六、运行维护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初次申请的,应当具有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甲级资质,或者同时符合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运行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运行维护项目。
3.从事运行维护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初次申请的,应当具有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资质,或者同时符合总体集成或者软件开发资质的申请条件。
七、数据恢复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3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4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2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建有洁净室或者百万级洁净间3间(含)以上,建立完备的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数据恢复相关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数据恢复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6.建有百万级洁净间1间(含)以上,建立常见品牌和类型存储设备备件库。
八、工程监理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1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80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3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3年至少完成1个投资总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3.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名。
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不少于1名。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能够满足涉密集成业务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