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安全】保密从细节做起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2-12-21 20:00:43

2014年3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B单位一台登记在案的涉密计算机不知去向。经查,5天前,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张某认为,上述涉密计算机性能较差,便安排捐赠给对口扶贫村学校,用于学校教学。张某错误地认为,他之前已让人对计算机硬盘作了格式化处理,捐出去没有问题。经保密教育后,张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派人前往受赠学校,更换了涉密计算机硬盘并带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十四、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时,应当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或及时销毁。

涉密信息存储部件的销毁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进行。

保密提醒

本案中,张某作为单位办公室主任,缺乏应有的保密常识,将拟淘汰的涉密计算机进行简单的格式化处理后即捐赠给对口的扶贫村学校,幸亏及时发现并追回,否则难免造成泄密后果。

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只作简单删除、格式化或消磁处理,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存储的信息或数据,采用相关技术手段仍然可以恢复。因此,必须将涉密计算机的所有存储部件彻底拆除,换上新的存储部件,才能改作其他用途。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涉密载体管理相关规定,对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切不可私自转送或违规捐赠,以免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损害。